[转载]【关注河南叶县教案】叶县教案开庭记二(2013-09-29 )


原文地址:【关注河南叶县教案】叶县教案开庭记二作者:恒权律师

9月27日上午10点,14位律师穿着律师袍,带着开庭的材料、电脑,从住的酒店步行到法院。一公里多的路程,路过的市民侧目相望,也许见多了警服、城管、工商等与百姓打交道比较多的职业制服,没有看过律师袍,感到好奇。有人问:他们是干啥的?律师笑答:我们是律师。到了叶县法院审判法庭前,发现路口戒严不准车辆通行,约200多人站在台阶下,这些都是被告人的亲戚或朋友。看到律师们来了,响起了欢呼声和掌声。我看到人群中我的当事人的丈夫鲁明臣,那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他向我走过来打招呼,我惊诧的问:你怎么不进法庭?他说人家不让进,每家只发两张旁听证,我家来了四个人,只进去两个,我没有旁听证,不让进去。我听了无语,这法庭,置最高法院公开审判的规定不顾,竟然限制家属旁听!几十个亲属围上来表示不满,我表示一会儿开庭时向法庭提出来。
律师们为了纪念执业生涯的这一刻,也为了表达信仰自由的信念。站在法庭前的台阶上照相留念,书法爱好者陈建刚律师拿出事先写好的“信仰无罪”四个大字,人群中再次响起掌声,高呼:信仰无罪!信仰耶稣基督无罪!
按照法警的指挥,律师们进入法庭,我看到旁听席上还有不少空位,公诉人席上坐了四位身穿制服的公诉人。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有一行人从辩护席后的门进入,被法警引进了旁听席就座,看来身份是特殊的,一眼望去,从穿着到神态,大部分人都不是本案被告人的亲属。三位法官进入审判席就座,身穿象征着公正、公平的法袍。审判长史卫平宣布开庭,核对各被告人身份、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姓名,开始征求各辩护人是否申请法官回避,有律师要求发言,说前三次开庭,公诉人只有两位,现在增加了两位,事先应当说明却没有说明为什么,请法官说明,审判长敲法槌,说未经允许不得发言,一定会给时间说。该律师和其他律师举手要求发言。
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刘卫国律师是新参加辩护的,举手要求发言获准。他说上次开庭,众多辩护人要求审判长回避,审判长说经院长同意驳回了申请,并答应给律师书面的驳回通知书,但直到现在没给,第一被告人要求审判长回避理由是审判长违法审判,审判长继续问其他被告人是否要求回避,刘卫国律师发言说审判长,我的当事人要求你回避,在未解决是否回避之前,你无权继续审理案件,审判长敲法槌,说没有得到允许不得发言。
众辩护人举手要求发言,范标文律师要求发言获准,他说要求审判长回避。王洪杰律师要求发言获准,说庭前会议时,审判长承诺调整一名熟悉宗教知识的人组成合议庭,今天看起来没有任何变化。
陈建刚律师要求发言获准,说:1.审判长上次开庭时说会给各辩护人一份院长签字驳回要求审判长回避的书面通知,直到现在仍未给予,审判长不诚信。2.书记员给被告人送开庭传票时,给被告人说上次开庭时要不是律师们闹,你们该回家的回家,该下监的下监,是对律师的侮辱。3.上次开庭的笔录律师说的很多话都没有记,说明能力不堪胜任,故要求书记员回避、审判长回避。
吕津勇律师要求发言获准,他说:1. 8月29日开庭时,乔静法官宣读院长决定驳回各辩护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请求,说休庭后给各位书面决定,至今未给,未说明原因。2.9月13日庭前会议,根据司法公开的规定第6条,应出示学历、党派、有否信仰这些干部身份的信息,当时检察官说这些是个人隐私,不出示,但本案是因信仰被定罪处罚的案件,没有宗教信仰的信息,怎么能够评估是否申请驳回。3.庭前会议还承诺至少有一位熟悉宗教信仰的人组成合议庭,但没有看到有变化。
张培鸿律师要求发言获准,他说我反复看了卷宗多次,个人认为,本案是一起错误立案、错误抓人、错误起诉、错误一审的案件,到目前为止,看不到一丝纠正的迹象。因超期羁押,我们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三天法院应该回答是否同意并说明理由,但如今快一个月了,没给答复。
李贵生律师要求发言获准,说:1.根据律师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法定职责之一,审判公开是公正的前提,除了法律作了规定,最高法院还专门作了规定,优先满足亲属的旁听要求。我的当事人六点不到起床,九点钟赶到现场想赶个早获得旁听的机会,看一看一年多没有见到的妻子和母亲,却被挡在法庭之外,法庭的做法既违法又违反人伦。2.超期羁押违法,本应主动纠正而未纠正,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依法三天内答复却不答复,正人先正己,一个违法的合议庭丧失了公正审判的资格,我再次要求合议庭三位回避。3.就鉴定意见,我已申请通知两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这是法律给予被告人的权利,法庭是否同意应通知答复辩护人,至今没有收到答复。
审判长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审判长有选择性处理:
1.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答复。
2. 承诺给予的院长书面通知,不答复。
3. 承诺的调整有宗教知识的人加入合议庭,不答复。
4. 发旁听证,外面被告人亲属不能旁听,违反公开审判规则,
不答复。
5. 关于通知专门知识的人出庭,23日收到李律师寄来的申请,24日已用特快寄去了答复,现答复如下:由于已有两份专业鉴定意见证明本案有呼喊派邪教宣传品且通知了鉴定人出庭,故没有必要再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且呼喊派为邪教已有定性。
6. 关于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
从审判长的回答可以看出:法庭已决意强行推进开庭,把程序走完,为此可以不要程序正义了,辩护席上,律师们情绪激昂,对审判长的答复十分不满。有律师大声说审判长枉法,滥用审判权,要控告他。有律师说审判长是不懂法律、不诚信、人品不好。这样的人当审判长根本不可能公正。你一言我一语,审判长猛敲法槌,大声说未经允许不准发言,有律师也拍桌子,你多处违法,申请你回避,你不请示院长,继续审理。
审判长继续强行推进程序,要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是否回避发表意见,各被告人都说请律师作主。
吕津勇律师提出:是否申请回避,必须首先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请公诉人回答,公诉人不回答,审判长不吭声。
赵永林律师要求发言获准,他说:审判长,法庭提供的合议庭成员名单,出庭检察员名单只有姓名、职务、学历,这些不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在决定是否申请回避之前,我有权了解四位检察员的一些情况,我想问问,可以吗?
得到允许后,他说:请问杨慧,你是否是坚定的唯物主义者,杨回答,这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赵律师说,杨慧检察员连表达自己的信仰都如此暧昧,我申请她回避。
请问芦学国检察员,你是否是中共党员?芦回答与本案无关,赵:芦检察员连自己的政治面貌都不愿意承认或隐瞒,我申请他回避。
请问张一帆检察员,你是否认为信仰是一种迷信?张一帆回答,与本案无关。赵:张一帆检察员对信仰的态度是隐瞒的,我申请他回避。
请问王廷武检察员,你读过关于信仰一类的书籍吗?王延武回答:你是在问我吗?我叫王延武。赵律师回答:对不起,请原谅一位老人昏花的眼睛,是王延武检查员。王检察员回答,是否读过与本案无关。赵律师说:审判长,这四位检察员,要么对自己的信仰、政治面貌拒绝回答,要么态度暧昧不明,背后隐含都是无神论者,而无神论者先天就是反对有神论的,所以他们不可能公平的履行法定职责,所以我申请他们回避。
陈建刚律师要求发言,获准,他问:请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要承担什么法定的职责。四位均拒绝回答(我了解,陈律师想说的是,检察官有法定的监督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而没有履行)陈律师说,四位检察员连承担什么任务都拒绝回答,请求回避。
李贵生律师要求发言获准,问了四位检察员是否法律专业毕业,他重点说,对审判长说合议庭决定不同意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的理由很有意见:
1.神学是一门专门学科,非常专业,三位合议庭法官,四位检察员均不是有神信仰者,可以说是门外汉,为何不能让一些专门人士来法庭讲一讲所谓“邪教”“呼喊派”“正教”,这个派那个派的概念呢?法院审理医疗纠纷不懂需要找医学专家,审理信仰案件不懂,神学专门人士我们找到了,为何不通知人家来呢?显得毫无自信!践踏公正、公平。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是自我辩护权的具体体现,法庭毫无道理的不同意通知,实际上是剥夺被告人的法定辩护权利,十分粗暴!
3.刚才审判长说:本案的“邪教呼喊派”已有定性,那我们坐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有什么意义呢?不是在走过场么?
4.根据以上三点,我再次强烈要求审判长回避!审判长根本不回答。
王红杰律师要求发言获准,他问四位检察员是否读过宗教社会学?检察员回答,与本案无关。王洪杰律师要求他们回避。
张培鸿律师要求发言获准,他说:本案现在是二审,控方还在收集举出新的证据,说明二审公诉方也认为一审判决证据并不充分,事实并不清楚,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时已经中午12:30,审判长宣布休庭一个小时,中午吃饭,下午13:30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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